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與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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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與失權效
日期2014-04-2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94號刑事判決要旨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確認當事人對證據有處分權,非但明示同意,即便僅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亦視為同意,以強化言詞辯論主義,確保訴訟當事人到庭實行攻擊防禦,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而本乎程序之安定性、明確性,當事人已對證據表示意見,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更易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更易或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即令上訴後,仍不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