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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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日期2014-04-2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要旨
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倘對確定判決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抗告人以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卷存之抗告人83年 1月9 日偵訊筆錄及履勘筆錄等新證據,遽予論罪科刑,認定事實顯有違誤等由,認已該當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 6款之再審事由。然抗告人指摘其遭警刑求、夜間非法疲勞訊問及非法拘提而影響上開筆錄中自白之任意性,乃原判決採證是否違背法令之情形,自屬得否對原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之問題,而非屬再審範圍。抗告意旨核係就原裁定理由已明白指駁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重為爭辯,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