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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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日期2014-05-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8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雖不以行竊時居住之人即在其內為必要,但必須通常為人所居住之處所,始足以當之,此在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亦應為相同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