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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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之意涵
日期2014-05-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9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其所謂「其他不正之方法」,係指以相類於強暴、脅迫、利誘等方式實施訊問(詢問),使受訊問(詢問)者依其本意陳述之自由意志遭致壓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