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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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日期2014-05-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系爭契約第三條第四款前段約定:承買人不買或不按期付款時,視為違約,其所付定金及價款應由出賣人沒收,解除契約。第七條並載有:以上各款條約經雙方同意,即告買賣成立。當事人如有一方違背時,各願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履行各無異議。依上開文義,當事人一方違約時,他方沒收已付之定金及價款是否為違約金?果爾,上訴人於原審所陳:被上訴人將已付五百六十萬元沒收,作為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核減、返還等語,即屬其重要攻擊方法,乃原審恝置不論,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尚嫌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