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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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日期2014-05-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5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該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其立法意旨在針對歷經第一審、第二審(更審亦屬之)之二次事實審審理,就事實認定已趨一致,且均認被告無罪之案件,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乃特別限制控方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以嚴格法律審之重大違背法令情形為理由,用資彰顯第三審維護抽象正義之法律審性質,而不再著重於實現具體正義之個案救濟,俾積極落實控方之實質舉證責任,以減少無謂訟累,保障被告接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所稱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必係經實體上之審理,以確定本案刑罰權有無之實體判決,不及於就訴訟要件是否具備與有無違背訴訟法
之規定所為之形式判決;且除單純一罪(含數罪併罰)案件得以判決主文所宣示者為據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解釋上應併就判決理由內已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部分,為總括整體性之觀察判斷,定其各罪是否符合本條之規定,始符立法本旨。檢察官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