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發回案件之法律拘束力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發回案件之法律拘束力
日期2014-06-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或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且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上開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言,應以該判決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次按第三審發回更審之事件,受發回之法院應受其拘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關於法律上之判斷,即法律上之見解為限,至發回之意見,非法律上之判斷,而為調查事實之指示,或事件發回後,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與發回時所依據之事實不一致者,受發回之法院均不受其拘束。查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七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二次廢棄第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均係以各該二審判決認定系爭租約屬單一契約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發回原法院再為調查事實之指示,並未就此項認定之事實為法律上之判斷。前程序第二審判決自得再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不受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拘束。原確定判決認前程序第二審判決本於其解釋契約、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認系爭土地租約與九之二地號土地之租
約,乃因出租人為親族,為便宜行事始訂立於同一份契約即系爭租約內,二者為權利義務各不相涉之兩契約聯立,系爭租賃契約之性質屬聯立契約,核無違誤,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次查原確定判決依據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以再審原告承租系爭土地興建系爭房屋,而於系爭房屋內非法經營賭博電玩,供違反法令之使用,經再審被告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合法終止租約。雖再審原告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其租賃關係消滅後,始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表示願以相同價格優先購買,於法未合,再審原告占用系爭土地,並無正當權源,爰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審原告主張之前開再審事由,均係就前訴訟程序事實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要與原確定判決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其執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予廢棄原確定判決,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