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訊問技巧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訊問技巧
日期2012-08-1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意在確保被告之心理不受強制,得基於自由意思而為陳述,以期發現真實。至於偵(調)查人員發現被告之陳述與卷內存在之證據明顯不符而於訊(詢)問過程中加以質疑、詰責,若意在究明案情或使被告有釐清、說明之機會,且觀其情狀顯不足以使被告之意志受壓抑,即屬偵(調)查方法或技巧之合理使用,難認係非法之訊(詢)問方法。查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光碟,經勘驗結果,與上訴人之辯護人提出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亦即該日上訴人之陳述與筆錄所載內容應無不符。至於檢察官於提示監聽譯文予上訴人,後者表示看不懂、沒印象、聊天、很多忘記了云云,檢察官乃質稱:「……(監聽)電話講得清清楚楚。這一批就是你被查扣的那一批改的」、「講什麼東西啦?你看清楚,跟你查扣的狀況一模一樣。有這種聊天的嗎?說謊也看看證據啦。(譯文)你一條一條唸」、「就是安非他命嘛,哪裡是聊天?法庭上你還在虎爛,你當法庭是什麼地方?繼續唸」、「你有必要讓我這樣問你嗎?聊天咧。一點都沒在吹牛」等語。僅在質疑上訴人避重就輕或所述顯與卷內證據不符;且綜觀全訊問意旨,上訴人均能對照監聽譯文回應檢察官之諸多追問並有所辯白,足見其陳述具任意性,自不得指檢察官之訊問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