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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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之認定
日期2014-06-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加重條件所謂「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係將被害人之精神、身體及心智狀態為犯罪成立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對其犯罪客體之精神、身體及心智狀態,主觀上自應有所認識或預見,始與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之法理一致,是以行為人固非必須明知被害人為精神、身體或心智缺陷之人,至少亦應具對該等之人為強制性交之不確定故意,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