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傳聞法則之同意與撤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傳聞法則之同意與撤回
日期2014-06-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已明示同意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其意思表示並無瑕疵,並經法院審酌該審判外之陳述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除符合下列情形:(1)尚未進行該證據之調查。(2)他造當事人未提出異議。(3)法院認為適當。得許當事人撤回其同意外,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自無許當事人任意撤回或變更同意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