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裁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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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裁罰認定
日期2014-06-29類別智慧財產類
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
    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
    入其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定有明文。查「LEVI'S
    」商標之商標權人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此有中華民國
    商標註冊證可按,本件被告認定系爭貨物為仿冒品而非真品
    之惟一依據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賴○郁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惟證人賴○郁於基隆
    地檢署偵查中則證稱:伊未看過本案1500件牛仔褲之實品,經其至基隆關稅局實地查驗系爭貨物後
    ,則證稱:分辨真偽主要係看後腰的皮牌,再看後口袋商標
    圖樣紅旗標,再則看內側洗滌標,仿冒之材質較差,系爭貨
    物經其檢視後並非仿冒品,亦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
    參,原告主張系爭貨物非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即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