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著作權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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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著作權法第89條
日期2014-07-05類別智慧財產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民事判決要旨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觀其條文,未如同法第八十五條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民事責任明示以侵害著作人格權為限,應無排除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情形,該規定非單純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具公示及懲罰作用,使社會大眾知悉行為人不當行為,避免遭受損害,並保障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本件被上訴人於合約一至四期間將系爭著作權授權與生活媒體公司,為兩造所不爭,期滿後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即回歸於被上訴人行使,上訴人之行為顯侵害被上訴人之圖文著作權,既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據以請求上訴人賠付七萬一千二百七十二元本息,並命其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及主文,以長十二公分及寬四公分規格,刊載於蘋果日報頭版一日,並無不合。原審因以上述理由而為此部分上訴人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執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