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55條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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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55條 法條競合
日期2014-07-1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乃犯罪之競合,為數個犯罪;與法條競合係一行為之單一構成要件,因法條之錯雜規定,致同時有數法條可資適用,應擇其一而排斥其他法條予以適用,為單純一罪者有別。後者既擇定應適用之最適切法條,其餘所排斥不用之法條罰責,即與該行為之評價無關,而不能併與適用。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係針對侵害數法益,被評價並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者為量刑限制規定,尚不能援引本規定適用於本質不同,僅被評價並成立一罪之法條競合案例。原判決就被告轉讓安非他命予廖○源之犯行,既說明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優先適用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依轉讓禁藥罪處斷。依上說明,被拒斥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責規定,亦應排斥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