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想像競合犯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想像競合犯
日期2014-07-1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4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為刑法第55條所明定,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想像競合犯。於牽連犯未廢除前,想像競合犯之傳統定義須其一行為與所犯數罪名完全合致;惟刑法修正廢除牽連犯後,為避免過度評價,自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之必要。亦即,行為人所犯數罪名間,僅須有一部行為重疊或合致,即足當之。原判決已說明:被告為殺害謝○春而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其攜帶殺人之兇器,侵入謝○春上開居所後即緊密實行殺人犯行,雖其侵入居所之時、地與犯殺人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因之,被告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罪論處。所為論斷,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