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預備行賄與交付賄賂罪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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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預備行賄與交付賄賂罪之關聯
日期2014-07-1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要旨
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等與宋○雄等其他共同正犯均係基於投票行賄之接續犯意,接續對於其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行賄或預備行賄,而預備行賄係交付賄賂之前階段行為,二者之間具有高度與低度之吸收關係,預備行賄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則原判決依據接續犯之法理,將前揭接續多次預備行賄部分與接續多次交付賄賂部分合併論以同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接續犯)一罪,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是原判決前揭理由之疏略,尚不影響於本件判決之結果。蔡豪上訴意旨執此項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輕微瑕疵指摘原判決不當,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