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75條與訴訟法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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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75條與訴訟法之關聯
日期2012-08-1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