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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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日期2014-08-0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原告,除訴訟標的對於該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外,非經他造及該人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即明。又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