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刑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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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刑法第59條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形,係指毒品查緝機關、人員原無線索,由於被告指述、供出其毒品來源,因此循線追查,果然破獲其他之正犯或共犯,於毒品查緝擴辦有功,故予寬處。反之,倘警方原已獲有線索(例如監聽或臨檢發現),足以合理懷疑相關之其他正犯或共犯涉案,則縱然被告亦供出此情,因其供述與查獲他犯之間,不具有前因後果之關聯性,尚無逕依上揭減免其刑規定處遇餘地。
案件有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關於法重情輕、堪憫減刑規定之必要,乃屬法院得自由裁量之職權,非謂法院不給予此種寬待處遇,即有法則不適用之違法情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