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35號刑事判決要旨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其內涵在於保障刑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整個訴訟程序中,至少應有一次,與不利證人面對面、就指證事項全方位提出質疑及發問之適當機會。而對質詰問權是否已獲保障,係將整個程序作一個整體的觀察,若整個程序已賦予被告至少一次對質詰問之機會,不論是在何程序階段踐行,即不得再以質問權受侵害為由而指摘程序瑕疵。
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