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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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要旨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明定。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