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對檢察官送達與上訴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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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對檢察官送達與上訴期間之計算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刑事判決要旨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檢察長)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五十八條定有明文。因此對檢察官送達判決書,應於辦公處所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如承辦檢察官因公執行職務不在辦公處所,或差假不在辦公處所,或有其他不能收受送達文書之障礙事由存在時,則應即向檢察長為之;倘非前揭原因,且得在辦公處所會晤承辦檢察官者,因檢察官客觀上已可收受該應受送達之文書,猶不加收受,即應認其送達已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