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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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契約之終止
日期2012-09-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已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或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給付之效果。當事人間須具有相當之信賴,而因其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之拘束力,應使消費者有任意終止之機制,以求衡平,且消費者無從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尤應賦予任意終止之權利,以資調和,準此,消費者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繼續性有名契約如租賃之任意終止規定,予以終止。系爭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契約,會員於入會之際即須先行繳納全額之入會費及入會保證金,始能取得會員資格,使用高爾夫俱樂部之相關設施及服務。核其性質,應屬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