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正當法律程序與刑事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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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正當法律程序與刑事詰問
日期2014-09-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9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訴訟上應享有之防禦權。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固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或加重、減輕事由之判斷依據。惟於審判程序,審判長若預料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或有不宜揭露證人真實身分之必要者,而以影音雙向視訊方式進行訊問,並已賦予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之機會,仍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調查證據處分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致該處分所為之訴訟行為已終了者,除該項瑕疵係屬重大,有害於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者外,依同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