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之意涵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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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60條損害賠償之意涵及範圍
日期2012-09-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過規定因其他已發生之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權之行使而受妨礙,故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遲延給付而解除契約,其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係他方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至於契約消滅後所生之損害,則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