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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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
日期2014-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要旨
中止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言。
而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係以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其自由意志,作為區分之標準。若行為人並非因受外界事務之影響,而係出於自由意志自動中止其犯罪行為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無論其中止係出於真心悔悟、他人勸說、自覺恐被發現或時機尚未成熟等原因,祇須非因外界事務之障礙而使其不得不中止者,均為中止未遂;反之,倘係由於外界或客觀之障礙事實(例如他人之制止行為或被害人之抵抗動作),致行為人受此心理壓力而不得不中止者,即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中止,而屬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