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虛捏名義人仍無礙偽造文書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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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虛捏名義人仍無礙偽造文書之成立
日期2014-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均兼及公共信用法益之保護,即令該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所載之製作名義人並無其人,或與實際名義人之正式名稱未盡相符,惟社會上一般人既仍有誤信該文書或有價證券係真正之危險,自難因此即謂該等行為與刑
法上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換言之,縱令該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或出於「虛捏」,均無礙於偽造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