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偽造文書之足生損害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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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偽造文書之足生損害認定
日期2014-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而是否足以生損害,自應依文書之具體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之。因此,對於偽造文書罪所偽造之文書,其具體之內容如何,自應明確記載,始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