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主張抵銷之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利益數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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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主張抵銷之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利益數額之計算
日期2012-10-2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被告對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請求,在訴訟上提出抵銷之對待請求預為抗辯,其成立與否經法院裁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固應賦予「以主張之額為限」之既判力,且因該判決理由之判斷,對當事人具有效力,而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所影響,該受不利判斷之當事人自得對之提起上訴(參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八五號判例反面意旨),並應將因此判決所生法律上效力而受之不利益,併算入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始符合公平之原則。惟究其性質,祇是被告對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請求提出之防禦方法,而為「依附於訴訟標的之類似反訴而非反訴的抗辯」(或稱「未展成之反訴(unentwickelteWiderklage)」,或曰「隱藏之形成判決(verdecktes Gestaltungsurteil)」、「隱藏之反訴」)而已,原告本案主張之請求始為訴訟標的本身,該抵銷抗辯之對待請求與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請求間,互有依存關係,如一體之兩面,須臾不可或離,不能予以割裂,分別裁判。因此,被告就其不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抵銷之對待請求與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請求間有不可分之關係,二者應一體看待,對待請求部分無可維持,本案給付部分應併予廢棄;於計算被告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數額,亦應將該訴訟標的之本案給付與抵銷抗辯之對待請求無理由部分金額或價額合併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