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共有人就共有物任為使用收益亦有侵害共有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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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1-3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4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土地共有人未同意由被上訴人專用系爭共用土地,系爭大樓社區管理規約亦未約定該土地由被上訴人專用,被上訴人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自行在系爭共用土地設置車檔二個及如附圖編號A所示雨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該雨遮係依附系爭大樓一樓之牆壁搭建,以二根金屬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