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要求」之意涵與認定 | ||
---|---|---|---|
日期 | 2014-12-06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要求 」、「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其 中所謂「要求」,乃行為人向對方索求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之謂,其所為要求之意思表示並不以直接、明示為限,即以暗示 、間接方式要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亦與本條款之犯罪構成 要件該當。且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故屬單方意思表示之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