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清潔隊員為刑法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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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清潔隊員為刑法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日期2014-12-0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要旨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觀諸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甚明,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其服務任職之由來,無論係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無不可,且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縱因職務與清潔、保全等勞務有關而參加勞工保險,然既服務於上揭公權力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即不同於單純之清潔、保全等非關公權力執行人員,而應認係此所定之身分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