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42條第1項  妨害投票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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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42條第1項 妨害投票自由罪
日期2014-12-0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自由罪,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為其成立要件。所稱之「他人」,係指對法定政治上之選舉或其他相同性質之政治上選舉,有選舉權之人而言。所保護者,係有選舉權人得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法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妨害他人競選罪,則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為其成立要件。所稱之「他人」,係指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之各項選舉,具備得登記為候選人資格之人而言。所保護者,為具備候選人資格之人,得自由參加法定各項選舉之法益。兩者間所規範之行為客體及保護法益,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