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  量刑調查與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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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 量刑調查與審酌
日期2014-12-0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被訴事實訊問後為之,旨在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並使法院為適當之刑罰裁量,期使所犯之罪與量定之刑相當,俾符合公平原則。此項程序規定,應認係為被告之利益而設。故該項資料,倘係由被告主動提出以求為有利之量刑參酌,縱法院就該部分科刑資料之調查,非於其被訴犯罪事實訊問後行之,所踐行之調查程序稍有瑕疵,但此項調查,既無影響於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且非屬不利被告之量刑審酌事項,即與判決本旨顯無影響,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上訴人於原審主動提出卷附之學生證、衛生署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工作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件為科刑資料,請求有利之量刑參酌,原審審判長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審理程序亦已提示上開資料,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判決乃依憑上開科刑資料,將上訴人係高中畢業,有小吃店廚房等工作經歷,其母罹有相關疾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照顧,屬中低收入戶,有債務尚未清償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之動機,列為有利於上訴人之量刑審酌事項為刑之量定。則上開科刑資料,既係上訴人主動提出以求為有利之量刑參酌,而原審亦於審理程序踐行調查程序併予上訴人等表示意見之機會後,採為量刑參酌事項,縱原審就上開科刑資料之調查,非依規定於被訴犯罪事實訊問後行之,所踐行之調查程序稍有瑕疵,然此項調查,既無影響於原審認定事實之心證,且對上訴人之量刑結果亦無不利,即與判決本旨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