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於刑事判決確定後類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請求付與資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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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類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請求付與資料範圍
日期2014-12-1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34號刑事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則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縱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亦僅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而不及於其他卷內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