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適用及損害賠償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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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適用及損害賠償之認定
日期2012-10-2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消費者團體或消費者個人依消保法之規定起訴者,雖均有該條規定之適用,但以按該法所提之訴訟為限。
且消保法第五十一條就賠償金數額既依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而異其規定,則關於綠○公司究因故意或過失致陳○樺受有損害,自應明確認定,俾以判定綠○公司應賠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