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E-mail鑑定報告之證據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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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E-mail鑑定報告之證據適格
日期2012-10-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刑事判決要旨
現今資訊科技發達、網路盛行,以電子郵件傳送資料甚為普遍,於刑事案件審理中,為使法院、當事人先行瞭解鑑定內容,裨於審理,鑑定機關固可將其鑑定意見先行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傳送予法院;惟以網路傳送之鑑定資料,仍不免因人為因素之介入(如遭冒名、竄改或駭客入侵),可能使傳送之資料內容發生變更(增、刪或修改),而失其真實性。是在證據法則上,證明該傳送資料之真實性,乃為應否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前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