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非常上訴不可以法律見解不同而指為前確定判決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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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非常上訴不可以法律見解不同而指為前確定判決為違法
日期2015-05-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0號刑事判決要旨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裁定)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錯誤。次按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將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但治療期間未予限制,且治療處分之日數,復不得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較修正前規定不利於被告,固屬本院96年2月6日決議後之統一見解,惟確定判決所採法律見解不同者,要屬法院本於確信而為法律適用之結果,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或嗣後與本院統一見解相異,而指前確定判決為違法。且法院本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依檢察官聲請就被告為強制治療之裁定,亦無違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