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竊盜犯與贓物犯宣告主刑未及ㄧ年時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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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竊盜犯與贓物犯宣告主刑未及ㄧ年時之法律適用
日期2015-05-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5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該條例,該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甚明,而該條例係刑法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對於犯竊盜罪、贓物罪之被告,倘宣告之主刑未達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既不得依上開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即無再依刑法有關規定諭知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餘地,倘併予宣告,即屬違法。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有如前述二次竊盜犯行,分別判處被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五月,及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則被告受宣告之刑既未達一年以上,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依刑法有關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乃原判決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為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諭知,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上開部分撤銷,另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