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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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審判不可分
日期2015-05-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94號刑事判決要旨
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故檢察官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應將其有關係之部分合一審判,不能予以分割裁判,或僅就其中一部分事實加以審判,而置其他有關係之部分於不論,此即審判不可分原則。於法院審判後,縱當事人僅就該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係之其他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法院不得僅就提起上訴部分之事實加以審判,而置有關係之其他部分於不論,此即上訴不可分原則。至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單一,以起訴書所載為準。從而,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審理結果若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全部不能證明,而諭知被告無罪者,檢察官雖僅就一部分犯罪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原起訴犯罪事實之全部,上訴審法院自應就其他有關係之部分一併審判,此與檢察官起訴後刑法修正廢除牽連犯、連續犯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