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10條  偽造私文書罪刑之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法第210條 偽造私文書罪刑之認定
日期2015-05-1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成立要件。行為人如本於他人之同意或授權,而由行為人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所製作之文書內容不實,因非無權製作,僅屬於虛妄行為,自不能成立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而授權或同意之方式,無論出於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換言之,私文書是否屬於偽造,並非以是否由製作名義人親自製作或他人製作為唯一之判斷標準。故是否未經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犯罪事實,自應詳細認定記載,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方足為論罪科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