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容許誘導詰問之情狀、夜間詢問之告知義務踐行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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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容許誘導詰問之情狀、夜間詢問之告知義務踐行與否
日期2012-10-2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42號刑事判決要旨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者或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或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或詢問之暗示,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如其訊問或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固均非法之所許。然如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則無禁止之必要,應予容許。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準用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應先告知其對案情有緘默權、辯護權等項權利,而於經受詢問之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時,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夜間詢問。依此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之初,如已踐行本法第九十五條之告知義務,其於夜間既須徵得受詢問人明示之同意後方得詢問,則受詢問人於受徵詢意見時,本有自為裁量之權,與詢問人員事先告知受詢問人可拒絕同意之意旨相同,故在徵詢是否同意之前,自毋庸再予告知受詢問人有不同意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