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測謊之鑑驗其證據能力之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測謊之鑑驗其證據能力之認定
日期2015-05-1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刑事判決要旨
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應由法院斟酌取捨。且測謊判斷的正確性,受到測試者之生理精神狀況、情緒,如氣憤、過度不安、極度緊張及問題的適當性、控制的適當性、認知差異、測謊環境與硬體設施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亦即其與一般科學鑑識仍有不同的精確程度,尚難僅以測謊結果,即認定必然有說謊或未說謊。是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固得供審判上之參酌,惟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