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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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之認定
日期2015-05-1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而「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另「變更」乃更動他人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本件依告訴人公司遊戲使用者條約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以利用外掛程式之方式進行遊戲,得立即終止契約之條款。」及管理規則關於「遊戲中物品複製」得回收遊戲帳號等規定,禁止遊戲使用者以外掛程式複製虛擬道具,上訴人卻以該禁止方式複製虛擬道具,自屬無正當使用權源,而所複製虛擬道具仍留存在告訴人公司之伺服器,尚非上訴人所取得,且影響告訴人公司管理線上遊戲之正確性,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原判決論以該罪,並說明縱該遊戲程式有漏洞,或該遊戲程式之基本架構未受影響,均不能解免其罪責。適用法則,並無不合,亦無理由矛盾或不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