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發現新事證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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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發現新事證之意涵
日期2012-10-2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要旨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見新證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其情形不同(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一號解釋參照)。故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喚證人而發現新事證者,自得再行起訴;且此之新證據就不起訴言,僅須足認其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