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務品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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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務品罪之認定
日期2015-11-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罪,所稱隱匿,就文義而言,係指隱密藏匿其物體,使之難以發現或不能發現而言,若將保管之物品售賣予他人,致無從取回,基於舉輕明重之原則,尤應負隱匿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