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陸海空軍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陸海空軍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
日期2015-11-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62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乃在規範公務員濫用職權或身分圖利自己或收受賄賂等瀆職之行為,屬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既引置全部瀆職罪章,依同條第二項,屬特別規定之貪污治罪條例自亦全部引置於陸海空軍刑法之內,始符立法原意。本件依原判決事實之記載及理由之說明,並未論述上訴人有偽造公文書、公印文之情事,而係認定上訴人乃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現役軍人,其將系爭款項置於自己實力支配,而未報繳軍情局或國庫,有公務員犯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因論上訴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誤載為第四款)、第二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至其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載為同條項「第四款」,顯係筆誤,既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由原審依職權或聲請裁定更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