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應否受分管契約拘束?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停車位使用權轉讓應否受分管契約拘束?
日期2012-10-2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共有人如依分管契約而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時,他共有人嗣後如將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者,除有特別情事外,受讓人對於原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原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之拘束。
是系爭地下室原共有人之後手,即應按系爭分管契約之分配,各自使用其前手配得之停車位,意即於新共有人間,仍應按系爭分管契約各自使用停車位。兩造既均為系爭地下室之共有人,系爭分管契約如未消滅,被上訴人自僅得按其前手分得之停車位為使用,則其請求同為共有人之上訴人返還系爭停車位予共有人全體,其依據為何?有無違背系爭分管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