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罪刑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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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罪刑之認定
日期2015-11-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四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