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371條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意涵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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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371條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意涵與認定
日期2015-11-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所謂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係指在社會通常觀念上,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而言。是關於患病之人能否出庭,是否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應就具體情形,按實際狀況,視其病況是否達到無法到庭之程度而定,非謂一經患病,不論其病情輕重概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本件依原審103年6月5 日上午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上訴人於該期日並未到庭,而經其選任辯護人向審判長口頭陳稱:「今天早上被告向我表示因為感冒所以不克到庭」等語,審判長乃諭知被告經合法傳喚,其「感冒未到庭並無正當理由」後,仍依法踐行審判期日之調查、辯論等各項程序,有該審判筆錄在卷可稽。雖上訴人於第三審上訴時隨狀併提出「○○診所」(址設桃園縣蘆竹市)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於103年6月5日至該診所就醫之事實,但依該診斷證明書之記載,病名為「急性支氣管炎、急性扁桃腺炎、急性非化膿性中耳炎」及醫囑「宜休息,並接受門診治療」各語,尚不足證明上訴人當時病情已達於無法到庭之程度,且依該病情縱有就醫需求,在社會通常觀念,並非不可避開該日開庭時間,即便事先已與該診所約定該日診療,亦非不可洽請變更,即難謂有上揭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審以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徵諸卷存訴訟資料,並非無據,於法自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