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38條  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之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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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38條 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之物品罪
日期2015-11-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規範之物如何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用物品,而一般辦公用品或安全設備如圍牆等物,與該機關公務之執行無關者,非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關係所掌控之物品。被告所毀壞之玻璃,係該公告欄之一部,依被告擊毀玻璃後,原張貼於公告欄之公文、海報等資料如何並未同受損壞或影響,復無其他足資認定公權力無法適當行使之情形,如何可認該玻璃之性質,僅係供防風蔽雨之日常使用,與戶政事務所公權力之行使並無直接關係。被告所為如何僅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等之理由。所為論述,核與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尚無違背,均於理由欄詳敘其取捨論斷之憑據,難認有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不載理由及所載理由矛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